劳动争议势必先裁后审吗
劳动争议不势必先裁后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薪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根据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该讲解为摒弃‘先裁后审’迈出了第一步。
2008年1月1日推行的《劳动合同法》第77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有权需要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这是对《劳动法》的程序上重大突破。与此相同的《劳动合同法》第56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当然,传统的力量还是非常大的。在不少劳动者意识里。还是先‘先裁后审’没变。他们自觉、不自觉的选择了先仲裁。而一些法院立案庭的员工也是在需要‘仲裁裁决’没过期的盖章回执单。也是在坚持习惯。大家觉得,先裁后审大体上是职员自由的选择。选择仲裁也没错。但若是仅仅拖欠薪资或者涉及到劳动者存活危机的案件选择直接诉讼是不是更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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